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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须知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阅读低保政策知晓单,确认并签订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低保以户籍地为主。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按照户主申请→村民组组长受理→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
城市低保按照户主申请→社区低保专干受理→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的程序实施。
1、村民组组长受托代为受理有关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对所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村(居)委会对所有递交低保申请的人员姓名、困难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在申请人员名册公示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家庭先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核对无异常的家庭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参与。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居)委会或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
4、村(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所在村(居)委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收到材料后,通过集体研究,对纳入低保人员予以审批,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将低保调整人员名册当月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将人员信息录入低保系统,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并发放低保证。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6、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公示栏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有重大疾病等明显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可视情简化审核审批程序,30个工作日内办结,民主评议后置。
三、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